一、販賣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后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鑒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二、販賣毒品怎樣進行辯護
1、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的品種,數量是否成立?包括審查證明販賣毒品數量的物證、書證、鑒定報告和證人證言,審查證人證言是否有矛盾;
審查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數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應從販賣毒品總量中減掉。
2、被告人是主犯還是從犯?如果是從犯,應主張從輕處罰。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辦案機關辦案過程中是否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為運輸毒品,要審查被告人是否明確知道自己所運輸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運輸的是毒品,則不構成犯罪。
5、審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節?是偶犯初犯還是累犯?
6、審查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來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來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審查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在超期羈押期間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為有效證據。
8、審查是否存在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偵查期間,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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