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屬職務犯罪領導負什么責任?
1、下屬職務犯罪領導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也有可能會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下屬犯罪,領導并不知情的,領導對下屬犯罪行為并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下屬是在工作期間犯錯或犯罪了,領導因疏于管理,沒有及時發現下屬的過錯行為或犯罪行為,或者是領導雖然發現了,但是卻視而不見,給所屬單位造成損失的話,那領導一定是要承擔責任的。如果領導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工作事項已經盡到了應有的管理義務,那么主管領導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下屬犯罪的情形,領導知悉并參與的,領導以涉嫌犯罪刑事犯罪進行處理。
2、員工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指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二、單位犯罪員工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1、單位犯罪員工不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
如果員工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應當判處刑罰;如果不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不需要判處刑罰。
2、構成單位犯罪要按以下的認定標準:
(1)在犯罪過程中所表達的意志是單位整體的意志,要么可以是單位決策機構的決定,要么可以是單位的主要領導為了給單位謀取利益根據其職權所做出的決定。比如根據公司老板要求在生產商品時摻假,這都是單位整體意志的表現,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進行的決策,所以犯罪的結果也應該由單位來承擔;
(2)犯罪活動實施的目的就是為了謀取單位的非法利益,如果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活動卻是為了謀取自身私人的利益,比如公司老板示意騙取被保險人保險金,從中獲取的錢財由經手的保險人平分,那么就由實施騙保的幾個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此時就應該歸為自然人犯罪,由犯罪行為人個人來承擔法律后果。
所以,如果要認定一個單位構成了單位犯罪,必須是以單位的整體意志為指導,為了謀取單位的非法利益而實施的犯罪活動。
職員犯罪領導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公民在發現自己的同事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后,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請求后,需要依法判斷是否需要立案處理。若是在偵查后發現犯罪行為人的領導也涉嫌犯罪了,可能會對其;領導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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