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后提交的辯護詞有用嗎?
有用的,在法院開庭后再補充辯護詞的,主要的原因是在庭審中所表達的辯護意見不夠全面,或辯護意見比較零散,所以在庭審后再行提交一份書面的辯護意見,以全面清楚在表述辯護意見,有利于承辦法官充分了解辯護觀點。
刑事案件的辯護詞的主要內容:
1.有無犯罪事實;
2.現有證據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被控犯罪事實為被告人所實施;
3.現有證據所能證明事實的具體情況(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事實情況),以及對證據“三性”的辯駁;
4、檢方所認定事實中存在的邏輯問題。
二、辯護詞中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怎么確定?
(一)實體方面:運用犯罪構成理論和刑法相關具體規定,來評斷已經查清的事實是否能夠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根據,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名、一罪還是多罪、具體刑罰。
1.犯罪事實的定性: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罪名);
2.構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罰,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偵查機關的辦案過程中,有無訴訟程序上的違法現象。以及人民法院審判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定公開審判要求的情形,是否違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剝奪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以及法院審判組織的組成是否合法等。
三、關于量刑意見和理由包括哪些?
1.刑法總則規定有18個量刑情節:
犯罪主體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刑法》第18條,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聾啞人。《刑法》第19條,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盲人。《刑法》第19條,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形態方面
(5)預備犯。《刑法》第22條,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未遂犯。《刑法》第23條,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中止犯。《刑法》第24條,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如果是辯護人為他人進行無罪辯護的,在辯護的一開始就需要表明自己的辯護態度,然后才能提出自己的辯護理由,辯護理由中如果是涉及案件事實爭議的,己方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進行無罪辯護的,之后是不能再進行罪輕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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