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權行駛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方式有三種:
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
(1)指定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2)自行辯護。在公訴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訴前,被告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辯護,對被指控的罪行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jù)。
(3)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相關法律知識:
《檢察院刑訴規(guī)則》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或者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工作人員;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項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并且不屬于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準許。
我國的檢察院規(guī)定,這類辯護人員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以擔當這類案件辯護人員。辯護人員還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辦理,不可以徇私舞弊,違法進行相應的案件辯護,司法部門根據(jù)辯護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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