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了強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嗎?
犯了強迫交易罪可以取保,不管當事人被認定為是觸犯了何種法律的規定,只要其委托律師處理事宜,并且已經確定自己滿足了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之后,就是可以辦理取保的手續的,此時由于其還處于刑罰期,故此也需要繳納高額的取保候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強迫交易行為怎么認定
自愿自主交易,不違背市場理性經濟人的意愿進行交易活動,是當今市場經濟良好發展的前提。但是市場上魚龍混雜,更是有人懷著唯利是圖的目的而不顧市場規則的制約,肆意破壞市場秩序。那么,究竟什么是強迫交易行為呢?根據我國《刑法》第226條之規定,強迫交易行為,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手段而實施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很明顯,這種行為是違背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強迫其作出交易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強迫交易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強買強賣商品的。所謂強買強賣,是指違背購買者或者出售者的意愿,以高價或者低價進行交易,或者在對方不情愿作交易的情況下強迫要求達成交易行為。這種情況多發于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場交易中。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所謂服務,指的是具有正規的營業性服務,比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等。對于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時,這個“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營利性服務的工作,而不能是沒從事此類服務的人。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這種情況是在投標或拍賣時多發的,一般是同是競標人或競拍者,但一方為了中標或中拍,而使用威脅或暴力手段強迫另一方放棄或者配合其行為,以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犯了強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嗎?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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