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3年年底通過后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實施。2023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并于2023年5月15日生效。為了及時更新專業知識儲備,更好地服務客戶,潤申律師團隊對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內容、最新的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以及關注最新司法解釋,對涉及企業職務犯罪的重要內容做進一步學習和梳理,謹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關于職務侵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立案標準:職務侵占金額達到三萬元,應于立案追訴。
依據:202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
〔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關于職務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標準
(一)本罪法定量刑標準: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注:上述標準系基于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條修正后的最新規定
(二)關于本罪量刑時有關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
1、本罪量刑時數額較大的標準:三萬元。
依據:202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本罪量刑時數額巨大標準:一百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4月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鑒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追訴標準已經修改,故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確定的起點調整為3萬元,不再適用參照上述司法解釋貪污罪、受賄罪相對應數額標準規定2倍確定數額起點的方式。而數額巨大確定的起點仍可參照受賄罪相對應數額標準規定5倍來確定,即數額巨大起點仍可以適用100萬元。
3、本罪量刑時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暫無,現有司法解釋未更新。合理推測1500萬元。
三、職務侵占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方法(參考)
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條修訂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的條文,新增第三檔法定刑,并增設了罰金刑。
《刑法》條文雖然被修改了,但是相關司法解釋卻遲遲未出臺,這導致司法實踐對“數額特別巨大”型職務侵占案件的判決結果不一。
【裁判案例1】張某鵬職務侵占罪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3)魯06刑終443號
【裁判要旨】煙臺中院認為,張某鵬侵占公司財產數額為1356.87萬元人民幣,犯罪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二審維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適用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應認定張某鵬犯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適用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鑒于該條款已規定了職務侵占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且張某鵬職務侵占的犯罪數額已遠超過“數額巨大”的標準十多倍,應認定其犯職務侵占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故,原審法院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對張某鵬定罪量刑正確,符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裁判案例2】楊某豪職務侵占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粵0306刑初3204號
【裁判要旨】寶安法院認為,楊某豪的職務侵占金額高達500余萬,遠超其他財產類型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標準,但由于現有的法律規定中對于職務侵占罪“數額特別巨大”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本院仍認定本案職務侵占的金額為“數額巨大”,但在量刑時將對本案的犯罪金額予以充分考慮。考慮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等判處被告人楊某豪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解析】上述兩個裁判案例分別以超過本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十多倍和超其他財產類型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標準為由,間接認定為新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確定量刑起點。對于這種僅以“遠超數額巨大”為由,認定“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認定邏輯,筆者并不認同。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要求處罰被告人的刑法規范必須明確無疑,無明確司法解釋時必須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不能讓被告人承擔規范不明的惡果。當無明確司法解釋時,若無充分、合理的理由,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更能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從現有司法解釋出發,可以合理推測“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可能為1500萬元以上:
因此,在現階段職務侵占罪最高一檔司法解釋未出臺的情況下,對于前述“‘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可能為1500萬元以上”的邏輯推理,這不僅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和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釋的原則。現階段如遇到職務侵占數額超過100萬元、未滿1500萬元之情況的,可以憑上述邏輯推理說服法官認定為“數額巨大”,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由此看來,【裁判案例1】中被告人張某鵬侵占公司財產數額為1356.87萬元人民幣,犯罪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的量刑,一審未能說服法官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還是略有遺憾的。但該量刑又尚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內,并無明顯不當,因此二審法院未予改判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筆者也呼吁兩高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予以明確,以維護刑法的明確性、指導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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