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作為侵犯財產的犯罪,《刑法》第264條依據盜竊金額和情節規定了三檔處罰幅度。在具體適用上,現行有效配套的司法解釋分別為1998年《關于盜竊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1999年《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7年《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這些司法解釋效力相同,法律位階相同,對盜竊罪的入刑、量刑數額標準的規定,共同組成了我國打擊盜竊罪刑事案件的法律規定。從1998年至今,可以看出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不斷在變化,這與社會治安、經濟說發展狀況密切有關,呈現出時間、地點差異化的特點。
(一)準確把握盜竊罪相關司法解釋適用的順序層級
目前,由于不同時期出臺的法律解釋并沒有明確被廢止,因此在具體適用上,應當先對法律適用的優先層級進行區分。
在2001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中,對司法解釋的效力及適用層級進行了明確規定:
(1)司法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2)在新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時沒有司法解釋的、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新司法解釋辦理。
(3)對于新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時已有司法解釋的,依照舊司法解釋辦理,但依據“從舊兼從新”的規則,若適用新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司法解釋。
(4)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無誤的,不再具有溯及力。
簡單來說,在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中,對于現在發生的盜竊案件,應當優先適用最新的司法解釋,也即2023年、2023年的相關司法解釋。在此之前發生的案件,按照盜竊行為發生時的司法解釋處理。
(二)盜竊罪的入刑、量刑數額標準
盜竊罪入刑標準分為數額標準和情節標準,依據2023年司法解釋:
1.達到“數額較大”的入刑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以上”。.
2.達到“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為“3萬元至10萬元以上”。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標準,為“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
另外,各省級轄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社會治安狀況,在該數額標準的幅度內,確定各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法、最高檢批準。
如果是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如火車、高鐵等上盜竊、而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入刑數額依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確定的數額標準執行。
如果是盜竊毒品、槍支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而不根據數額進行量刑。
另外,對于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三)盜竊罪定罪量刑數額的估價計算標準
因盜竊罪的對象不僅包括現金、貴重物品、手機、電器等可以直接標明有效價格的產品,也包括諸多無法直接衡量有效價格的財物,因此需要依據不用標準對盜竊的贓物進行價格評估或者委托估價機構進行估價,以此確定盜竊財物的數額:
1.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行為發生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如果是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則依據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的匯率,先折算為美元,再折算為人民幣。
2.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物品,(1)依照盜竊數量與單價進行計算;(2)如果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6個月月平均正常用量 — 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計算盜竊數額;(3)如果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6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 — 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3.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1)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2)對于明知是盜竊或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3)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6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4)對合法用戶使用不足6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4.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
5.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1)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2)沒有兌現,但已經無法掛失、補領、補辦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