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僅限于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這樣規定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
第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被定罪處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對被害人精神撫慰的作用。
第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有限,判決的數額過高會無法執行,不利于維護判決的嚴肅性。
鑒于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是法院一貫的做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2條的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醫療費,指被害人為治療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一般根據受害人能夠供的醫療單據認定。對于受害人根據病情,在不同醫院就診的,只要沒有超出合理范圍,法院均會支持。
2、護理費,根據被害人對于護理的依賴程度和期限認定。雙方對護理有爭議的,可以由鑒定機構進行護理等級和護理期限的鑒定。如果聘請他人護理的,需要提供費用單據。如果由親屬護理造成親屬誤工損失的,可以按照護理人員的誤工費認定。
3、交通費,主要是指就醫交通費,即受害人為就醫所支出的交通費,以其能夠提供的票據計算。考慮到被害人保存交通票據意識淡薄的實際情況,法院判決時對于票據較少的,可以適當地酌情多予支持。對于受害人的親屬因陪同就醫或者護理、照顧而產生的交通費,亦會考慮。交通方式不僅限于公共交通,對于乘坐出租車等方式的費用亦可以認可。
4、誤工費,主要指受害人因損傷而誤工產生的誤工費用。誤工費按照受害人實際誤工損失計算。對于受害人有工作單位和穩定收入的,可由其單位提供誤工損失證明,月均工資過高的,需要提供誤工前的納稅證明。對于誤工期過長的,需要提供醫院病休證明。對于受害人沒有固定單位的,可以根據其傷情及個人勞動能力酌情考慮。對于受害人受傷前沒有收入但具有勞動能力的,仍然可以請求誤工費,因為其如果沒有受傷,隨時可以參加工作獲取收人,而受傷了則失去了這種可能。
5、殘疾輔助器具費,主要指因傷致殘的被害人,購買輔助器具的費用。此項損失,已經發生的按照其實際購買價格認定。由于殘疾輔助器具具有使用期限,經過一定年限后需要更新,所以存在預期費用的問題。如果受害人能夠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法院可以支持若干年以后的費用。
6、住院伙食補助費,主要是指因傷住院治療的受害人需要支付的伙食費。如果有票據的,可以按照票據金額計算。如果沒有票據的,可以按照同期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計算。
7、營養費,主要指受害人因傷需要加強營養而產生的費用。一般按照其購買營養物品的合理票據計算,或者酌情認定。
8、喪葬費,是針對受害人死亡的案件而言,指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喪葬費不考慮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是按照審判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個月計算。
9、其他損失,如受害人死亡案件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住宿費用,傷害案件造成受害人衣物損毀的損失等。
對于故意毀壞受害人財物的案件,賠償的范圍主要是財物的實際損失,一般由價格認證部門予以評估。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一般案件排除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同時,對于因機動車致人傷亡的案件作了靈活規定。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的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這里的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案件包括交通肇事案、機動車事故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案、危險駕駛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
當然,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據2023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明確規定在四川省內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并不局限因機動車致人傷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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