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執罪是刑事犯罪,需要符合刑事定罪的標準,也就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現實中,拒執罪存在立案難的問題,一種是法院執行局認為涉嫌拒執罪,向公安機關移送立案,公安機關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不予立案;還有一種是申請執行人作為自訴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刑事責任,法院認為缺乏罪證,不予受理。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對拒執罪認識不同。
二、什么是拒執罪?
根據?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拒執罪一般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能力執行。是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2.拒不執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以暴力抗拒執行,如圍攻、毆打、拘禁執法人員,砸壞、毀損執行工具等,使執行活動無法進行。二是以非法秘密轉移被執行財產的方法,拒不執行法律文書指令交付的財物。
3.情節嚴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在犯罪形態上屬于情節犯,并非這種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判決?和?裁定?無法?執行?。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的?4種?行為?,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8種?行為?。具體?是?: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6.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張拒執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1.拒執行為應當發生在判決生效,執行立案后。因此,對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前或者執行立案前轉移財產的,很有可能不符合拒執罪的條件。所以,在起訴時對方有財產的,盡量進行保全,案件生效后盡快申請執行。
2.比較好主張拒執罪的是以上第1、2、5、7種情況。
3.主張拒執罪要做到執行程序規范、完善,該送達的要送達到,該做的基礎調查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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