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師團隊編輯、整理、轉載(胡云: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執業二十年,長期專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辯護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訴策劃。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成都市建設路55號華聯東環廣場13樓)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胡云律師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出于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擅離職守等??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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