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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規則
1.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綜合審查被告人有無欺詐行為、有無履約能力、履約行為、違約原因、收款后有無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事后雙方行為表現等有關客觀事實,并全面評價行為人的整體行為——楊茂強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對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基礎事實全面真實原則等。在證據的調查與評判過程中,應綜合審查被告人有無欺詐行為、有無履約能力、履約行為、違約原因、收款后有無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事后雙方行為表現等有關客觀事實,并全面評價行為人的整體行為。在同案犯未到案的情況下,對于共犯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尤其應慎重。
案號:(2023)滬01刑終1350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第2023.2期(總第144輯)
2.認定代運營服務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應從系事先明知不能履行還是事后發現履行不能來判斷——李銘輝、徐靈松等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電商代運營服務商利用提供淘寶代運營服務向淘寶店鋪經營者收取服務費后,明知自身沒有履行能力,實際也未按約定提供實質性代運營服務,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號:(2023)浙11刑終20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原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第2023.9期(總第127輯)
3.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平臺填寫虛假票號通過驗證,騙取他人機票結算款,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孫小許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傳統刑法理論認為因機器的不可欺騙性,故針對機器不可能成立詐騙類犯罪,但是在網絡支付平臺發達的今天,應當看到機器(系統平臺)背后的“人”才是犯罪行為的對象,在犯罪行為的客觀要素同時具有“騙”和“盜”的成分時,應當考慮被害人的主觀要素以及機器(系統平臺)的功能特征,以準確判斷犯罪行為的性質。
案號:(2023)京01刑初107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網絡司法典型案例·刑事卷·2023》
4.單位及單位主管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貨權憑證簽訂合同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德正資源公司、陳基鴻等人詐騙案
案例要旨:被告單位及單位主管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貨權憑證簽訂合同等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12月11日第3版
5.認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陳述——王晶、于軍等合同詐騙、王晶詐騙案
案例要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詐騙類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認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陳述,而是一般運用推定的方法。運用推定必須是在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前提下,運用邏輯和經驗法則,推斷行為人主觀的目的。對推定的事實,被告人可以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案號:(2023)高刑終字第55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第2023.7期(總第101輯)
法信 ·司法觀點
1.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
盡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二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二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能只根據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準,但是,也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種情況下對于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又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某人在沒有落實貨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供貨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貨源,仍未落實,但表示愿意償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供貨合同,但從他的整個活動看,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與他人簽訂合同,一旦貨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揮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這些人簽訂合同是假,騙取財物是真,當然,應以詐騙論處。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
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沒有欺騙,不能定詐騙罪。但是,有欺騙也不一定構成詐騙罪。為了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需要對欺騙作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虛假成分,但是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并未影響對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罪處理。然而,對于那些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其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后,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合同糾紛。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貨款一到手,便大肆揮霍,造成無力償還。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辯解,以減輕責任。但是,一般會采用“事在事有”的態度,當無可辯駁自己違約時,會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己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往往采取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對于這種人,一般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應當指出,對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中百般辯解,否認自己違約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5)考察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觀兩種情況。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對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方取得權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后,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于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以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摘自《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九版)中 》,主編:張軍,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6月出版,第882頁。)
2.認定合同詐騙罪時,非法占有與非法占用的區別
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應將刑法上的非法占有與非法占用區別開來。占用并非占有。非法占有意味著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全部權能,而非法占用意味著只是侵犯財產使用權。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財物和占用他人財物的行為性質是有區別的。司法實踐中,有些人利用簽訂經濟合同,騙取對方的預付款,供自己經營使用或者進行其他牟利活動,當對方催促履行合同時,則以各種借口推脫,在獲利后再歸還對方的預付款,即所謂“借雞生蛋”。“借雞生蛋”的欺詐行為,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占用”資金,而不是為了占有,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能按合同詐騙罪處理。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中)》,李少平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6月出版,第1134頁。)
3.企業兼并中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分經濟糾紛與以兼并為名詐騙企業財產的界限
正確區分企業兼并中的經濟糾紛與以兼并為名詐騙企業財產的界限。在企業兼并活動中經濟糾紛大量存在,區分企業兼并中的經濟糾紛與以兼并為名實施詐騙犯罪的界限的關鍵,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應當結合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實際履行行為、違約后的表現以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兼并合同的特點是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資產并有權予以處置,但是這種處置是與兼并方實際履行兼并合同中規定的義務相對稱的。如果兼并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因一方或雙方過錯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協議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而并無證據證明兼并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則雖然因其處置被兼并的財物的行為而造成被兼并方財產損失,其仍屬于經濟糾紛的范圍。但是,如果兼并方采取欺騙手段簽訂兼并合同取得被兼并方資產后,不履行兼并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將兼并的資產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小部分履行兼并合同規定的義務、將小部分兼并的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為誘餌,騙取大部分兼并的資產變現后據為己有的,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詐騙被兼并企業的財產,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中)》,李少平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6月出版,第1134頁。)
法信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高檢偵監發[2003]107號)
八、合同詐騙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合同詐騙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24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提請批捕的合同詐騙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合同詐騙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查獲的合同、工商部門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明有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的證據。
2、查獲的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的產權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等,證明有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行為的證據。
3、犯罪嫌疑人沒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雙方先后簽訂的多份合同等證明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的證據。
4、雙方簽訂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給付的貨物、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證明有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的證據。
5、證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的證據。
6、證明合同詐騙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詐騙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證據,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歸,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以隱匿等方法占有財物的;對騙得財物進行私分、揮霍使用的;用于歸還欠債或者抵償債務的;用于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法經營活動)的;其他企圖使他人喪失對財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證據證明合同詐騙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被害人的指認。
2、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3、證人證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對合同、收條或偽造票據上的簽名筆跡所做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鑒定。
6、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4、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其他證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法〔2023〕74號)
(五)合同詐騙罪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23〕1號)
二、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對于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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