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辯護案件,被告人不同意法律援助的如何辦
指定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人員會見受援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會見筆錄應當經受援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按指印;
受援人無閱讀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受援人宣讀筆錄,并在筆錄上載明。對于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記錄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
二、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人的,可以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和再審。
應當聯系前面的知識點:
拒絕辯護中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指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相關的法律援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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