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有什么
(一)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托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范、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二)會見過程中除應注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后,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二、會見須持有的證件有什么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文件: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4、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5、如果須翻譯人員一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三、律師在訴訟活動中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犯罪嫌疑在被關押期間就只能律師會見,但在會見的過程中也需要遵守規定,除了要提交相關的證件之外,在會見時還不能帶任何的東西給當事人,如果出現有違反規定的操作,律師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在會見之前就需要清楚相關的條款,不能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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