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解除未撤案如何辦?
撤案指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應當撤案不撤案的,屬于違反程序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所以,取保候審在期滿以后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撤案指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應當撤案不撤案的,屬于違反程序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
二、解除取保候審后如何撤案?
取保候審后,是否可以撤案,還要看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情況決定,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不應當追究的就要撤案。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取保候審就代表著沒有犯罪的事實或者案件比較輕微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對于此行為只要取消就應該要立即的撤銷案件,如果沒以有撤銷案件的,當事人就可以及時的向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請監督公安部門,只要是違反了規定必定就會為自己作出一個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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