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有哪些
1、被逮捕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
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
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二、哪些情況可以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至于什么情況下有礙偵查,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涉及到,只是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指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一般認為: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1、被逮捕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
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
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通過上述文章中的內容,詳細大家已經對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以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幫助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給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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