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律師會見可以問案情嗎?
刑事律師會見可以問案情,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情是可以,請刑事辯護律師,肯定是有用的。刑事案件,分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只要當事人無論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經法院判決定罪,都不能稱為罪犯,也就沒有案底,所以請律師最好介入的時間是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不允放家屬或親屬探望,只有律師可以見到當事人。
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師越早對案件的最終處理越有利。在偵查階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強制措施(拘留)就委托律師介入最好。有律師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為他的口供還沒有成形,律師可以提醒他怎么說,會告訴他哪些對他不利。再者,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沒有律師的介入,大部分在偵查拘留階段會受刑。如果有律師,可以告訴律師,律師可以為他申訴控告。
二、律師會見的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犯罪嫌疑人在第1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之下,那么就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來進行辯護的,比如說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也可以律師會見。在會見的過程當中需要了解案情的相關情況,這樣才能夠有利于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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