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多久會做決定不起訴
1、檢察院對于移交來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2、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3、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不起訴后怎么處理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的決定書,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既然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起訴決定,必然屬于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了,而根據我國目前的各種關于工作方面的要求,包括考公務員等,都是對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作出禁止性的規定。沒有受到刑事處罰,自然就不在此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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