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期間批捕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還能批捕,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可以采取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一)保證人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
(二)保證金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對保證金的上限沒有作出規定。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能擇其一。
在當代社會,取保候審是屬于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條件,然后適用該措施的,當然在取保候審期間并不意味著任何的刑事措施都不能夠采取,如果需要批準逮捕的,仍然是可以經過批準,同意之后再采取批準逮捕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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