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帶來的影響會比較廣,造成的危害也會比較多,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法院等部門對于刑事案件審理都是特別的嚴謹且重視的。如自己有朋友親人等涉及了刑事案件,就要弄明白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從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經歷三個階段,也就是說,一個刑事訴訟的完整程序包含: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后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比如:哪些人參與了犯罪?危害程度是什么樣?被告人基本情況、有沒有自首、前科等。
提示
因為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需要經過檢察院批準,所以,不少人認為案件報檢察院批捕部門批準逮捕,就由公安階段進入檢察院階段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其實這個理解是錯誤的,批捕后案件依然是由公安部門繼續偵查,依然是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后,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在此階段,檢察院負責起訴的主辦人員會對公安機關送來的案卷材料進行審查,分析、會見被告。以核實被告是否確有犯罪行為?其行為構成什么罪名?應否起訴?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如何劃分?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是否確實、充分?等等一系列問題。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提示
一旦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那么案件審查時間將重新計算
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應該給予什么樣的刑罰?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除上述情況外,另外還有兩種特殊情況:
1、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提示
一審法院判決后,該判決書無論如何判,都并非馬上生效,而是有十天的上訴期,在此上訴期內,被告人可以無條件上訴。
生活中遇到刑事案件糾紛可以通過法律解決,打算解決糾紛時想要找律師的話,可以來找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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