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務刑事案件由誰偵查?
1、妨害公務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妨害公務不一定屬于刑事案件,也有可能屬于治安案件。
公安機關需要結合現行法的相關規定,判斷妨害公務的行為屬于哪一類型的案件,通常情形下,若是妨害行為沒有滿足妨礙公務罪的立案標準,就屬于治安案件。
二、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為同時滿足妨害公務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欲求得穩定有序的存在與發展,都必須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動,而這些管理活動通常是通過國家機關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必然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和破壞。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區別于單純侵害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的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的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三、妨害公務犯罪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嗎?
妨害公務犯罪中公務人員不是刑事被害人,不具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理基礎,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具體理由如下:
1、妨害公務犯罪中的公務人員不屬于刑事被害人。
(1)一方面,從執行公務時的身份性質看,公務人員代表國家履行法定職責。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人員。誠然,公務人員所遭受的侵害是犯罪行為直接所致,但是,當公務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其實際上已脫離個人身份,代表國家履行職權,所作所為均體現為國家的意志,而非個人意志。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違法、失瀆職行為所產生的后果均由國家承擔,而不是由公務人員承擔。
(2)另一方面,從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法益來看,該罪所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根據法益保護說,法益所保護的對象即為《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法益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此法益的最終歸屬者應是國家,故國家是妨害公務罪的被害人。
(3)再一方面,從訴訟地位看,受到侵害的公務人員是知悉案件真相、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其享有的是證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國家是該犯罪行為的直接承受者,是妨害公務犯罪中的被害人,如果將受害的公務人員納入到被害人體系中,人為擴大被害人的范圍,勢必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責刑不一致,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2、妨害公務犯罪中公務人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缺乏法理基礎。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民事訴訟,在程序適用上,除與刑事訴訟程序相沖突的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外,均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即民法調整對象的特征之一是主體的平等性。
妨害公務犯罪中,公務人員代表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務,其主體資格被國家行政機關所吸收,其與公務活動對象之間不具有平等性,故此類情況不受民法調整。此時,公務人員與公務活動對象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當其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在行政法律框架內尋求救濟,即由國家財政負擔其損失。
3、妨害公務犯罪中受害的公務人員具有其他權利救濟途徑。
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我國《公務員法》第77條、《人民警察法》第40條和第41條規定了相關救濟途徑,即獲得國家幫助和補償,這是最為有效的救濟途徑。上述條文清楚地規定公務人員因公負傷,其因公傷產生的所有費用都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
4、妨害公務犯罪中受害的公務人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存在弊端。
公務人員履行職務時由國家提供保障,在遭受侵害時其有權獲得國家幫助和補償,這體現了對公務人員的特殊保護,讓公務人員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身份維權,只會增加公務人員的負累;同時,公務人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不能消除侵犯公權力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反而可能會出現損害公權力的公信力和廉潔性等問題。
公民在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期間,不得實施任何妨害公務的行為,否則一旦被認定犯了妨礙公務罪,是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的。若是對妨害公務刑事案件由誰偵查還存在其他的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律圖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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