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判斷是否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鹼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為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的處罰。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
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過程中。
3、必須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4、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必須是由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即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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