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因病取保的一般怎樣判
1、因病取保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因為一般能夠取保候審的,除了懷孕、疾病等原因外,剩下的基本都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
2、取保候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非監禁強制措施。非監禁表明,被保釋候審人不同于被逮捕和拘留的人,他們享有一定的活動自由。其次,取保候審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只要被保釋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被保釋候審人出國不違反取保候審的目的。當然,對于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來說,被告去其他地方并不是沒有限制的。被保釋等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經決定機關同意,經執行機關批準,可以離開市縣。
二、取保候審的要求是什么
取保候審的執行部門是公安機構。對決定實行取保候審的人,需要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的人沒有經過執行部門同意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不能用任何方式阻礙別人作證,不能毀證、串供和偽證,要隨傳隨到,并且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有變動要在24小時內向執行部門匯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部門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部門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存在因病取保的行為可以判管制,也可以判拘役。公安機構是取保候審的執行部門,公安機構有權要求取保候審的申請人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經過公安機構的批準,被取保候審的人不能離開居住地,不能阻礙他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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