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能夠取保嗎?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能不能辦理取保候審,依據實際的案情而定,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能夠申請取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是什么?
1、保證人保證
保證人保證又稱人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人保證的特點是以保證人的信譽等來保證,不涉及金錢。一方面,能夠通過保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強制,使其不致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另一方面,能夠利用保證人監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監督、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紀守法,履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能夠采用保證人保證:
(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情形。
2、保證金保證
保證金保證又稱財產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保證的特點是,利用經濟利益,來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于刑事的強制性措施更多特別了解,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是屬于強制性措施,但是兩者的適用條件以及適用的對象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仍然是能夠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兩者之間并不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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