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12天了,能夠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期間滿足法定條件的能夠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能夠依法取保候審。
二、申請取保候審需要交多少錢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不是固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三、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在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能夠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在現實生活當中被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為涉嫌刑事犯罪的,而且情況非常的緊急,所以必須采取強制性的措施。但是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完全是能夠依法辦理取保候審的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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