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中規定漏罪是累犯嗎?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宣判后,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如果發現有漏罪的,不構成累犯。累犯認定的條件之一是前罪釋放后5年內再犯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漏罪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應當將漏罪與前罪進行并罰。
具體并罰方法,對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對漏罪并罰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不論漏罪是一罪還是數罪,都應獨立判決。漏罪是一罪的,先對該罪定罪量刑,再與前罪并罰。如果漏罪是數罪,應當先將漏罪分別定罪量刑,再將所判處的各個刑罰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而不應先對漏罪并罰。
2、如果原判認定被告人犯數罪,依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了執行的刑罰。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并對漏罪判處了刑罰后,是與前罪決定執行的刑罰并罰呢,還是與前罪所判處的數個刑罰并罰呢?正確的作法是,應該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所決定的刑罰實行并罰。
3、如果漏罪與前罪屬于同種犯罪,也應實行并罰。因為原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因為發現了前罪同種的漏罪而推翻原判決,重新量刑。所以只能對同種漏罪單獨作出判決,再與原判決決定的刑罰執行并罰。
4、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后,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處理,如果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則應當依法對漏罪單獨定罪量刑,而不應與前罪并罰。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累犯的認定并不是特別的了解,我們國家《刑法》第65條當中所規定的,一般的違犯是在之前的犯罪宣判之后的5年時間之內再次的從事犯罪行為。這實際上也就意味著,如果是存在著漏罪,沒有判決的話,并不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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