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刑事案件不能夠取保候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對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的計算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因此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繼續進行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不得不斷。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機關應抓緊有限的時間進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應當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收集證據,而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并且,如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了新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則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作出變更或者解除。
監視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區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但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因此就放松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更不能中斷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已經具備取保候審條件,也并非說馬上就能夠辦理,通常,辦案機關都要等到取證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證據基本定型后,才會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這主要是害怕將人放出后發生串供,翻供等情況。
因此,大多數取保候審,都是當事人在看守所羈押一兩個月并就所涉嫌犯罪的問題形成口供后,取保候審才會得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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