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追訴時效有以下四種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說,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后不再追究。這里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刑法追訴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_追訴時效的期限是多少?,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里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于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后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3、犯罪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里對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后兩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稱為追訴時效的延長。我國刑法典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權簡單點說就是國家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權利。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法,可能被判處刑罰卻因責任人的原因沒有接受處罰,這時國家保留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這個權利有期限的限制,即超過責任人可能受到的刑罰處罰的刑期時,追訴權滅失。就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對于“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我國刑法追訴時效是如何計算的?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著手實行犯罪后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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