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條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
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如何搜集故意殺人罪證據
1、注意收集殺人現場的物證。有些故意殺人案件,不僅有第一現場,而且還有第二現場,第一現場往往是作案現場,而第二現場往往是拋尸現場,有時第二現場又有好幾處,所以針對不同的殺人現場應有重點地收集不同的物證。一般來講,有第一殺人現場的應收集下列物證:
(1)作案工具。
(2)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現場的各種物品,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有關的輔助物品,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飾,凡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的一切物品都應收集。
(3)收集現場所留下的各種痕跡。
(4)收集現場留下的其他物品,如毛發等物品。
2、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場所內的物證。
對這些地方收集證據的重點,應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作案后所得到的財物,與案件有關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褲等。
故意殺人屬于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刑法所打擊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之一。但是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以及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也已逐步實現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對于有計劃、有目的、犯罪動機強烈、主觀惡性極其深的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一般按照故意殺人罪最高量刑原則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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