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一般是多少年啊??
2。有利于及時打擊現行犯罪活動。現行的各種犯罪活動,直接危害著社會的治安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對社會的安定影響*大。因此,對司法機關來說,打擊現行犯罪活動是頭等重要的任務。那些多年以前發生的刑事案件,經過的時間越長,越難以調查取證,甚至已經根本無法取到證據,在此情況下,如果拖著陳年老賬不放,勢必牽涉大量警力、物力,影響司法機關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活動。
行刑時效即刑罰執行時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罰已經超過法律所規定的執行期限,那么所判決的刑罰不再執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行刑時效,只規定了追訴時效。
但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為什么刑法要對犯罪行為的追究要規定一個期限?這樣規定是不是會導致放縱罪犯,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呢?當然,這種思考和疑問是正常的,有相當合理的一面。不過,法律規定了追究時效,并非沒有考慮到這一點,而是對利弊經過全面深入的權衡結果。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
刑法明確規定追訴時效對于司法機關及時打擊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罪犯,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有利于實現刑罰的真正目的。刑罰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為了實行報復主義,為了懲辦而懲辦,而是為了通過懲罰犯罪分子,使其得到教育改造,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化有害為無害,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因此,規定追訴時效,可以使犯罪分子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內受到應有懲罰,也會促使司法機關加強工作力度,提高辦案效率,及時偵破案件,追究罪犯。3。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許多案件在經過較長時間以后,被害人的傷心與仇恨情緒已經逐漸平復或淡忘,有的甚至已經與犯罪分子之間和睦相處,彼此過著融洽的生活,刑法規定追訴時效制度可以起到維護和穩定這種正常關系的作用。
如果此時再進行追訴,會使這種關系重新緊張起來,也使那些曾經犯罪的人終身惶惶不安,不能安心于工作、生產和生活,甚至會有“破罐破摔”的念頭,引發新的犯罪動機,從兩方面來說都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由此可見,刑法中規定追訴時效不是損害法律的嚴肅性,而是從另一角度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沒有受到追訴,也沒有再犯罪,至少可以說這個犯罪分子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他過著與其他人一樣的正常生活,對社會已經是無害了。如果在這時候再對他進行追訴并處以刑罰,不僅對于他本人來說是不必要的,起不到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而且會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收不到通過懲罰犯罪來教育群眾的一般預防效果,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追訴時效決不會成為犯罪分子的“護身符”,而是為了更有效地同犯罪作斗爭,實現刑法的任務。從我國刑法對訴訟時效的各項規定來看,這項制度對于維護國家法制,保障人民群眾長遠的、根本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安定,發揮著積極、有效的作用。
關于時效,在刑法理論上一般分為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規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這個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超過時效而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行刑時效即刑罰執行時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罰已經超過法律所規定的執行期限,那么所判決的刑罰不再執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行刑時效,只規定了追訴時效。為什么刑法要對犯罪行為的追究要規定一個期限?這樣規定是不是會導致放縱罪犯,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呢?當然,這種思考和疑問是...
法定*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關于時效,在刑法理論上一般分為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規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這個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超過時效而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刑法的追訴時效期限有哪些呢?刑法的追訴時效
一、法定*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高刑為十年以上經過十五年;四、法定*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我國刑法對于追訴時效是怎么規定的?我國刑法
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第二種情況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著某種僥幸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
還是以汽車駕駛員為例,某駕駛員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制動不靈,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車跑業務,并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出不了事,結果遇到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作為駕駛人員,汽車制動不靈,可能會造成事故,是應該預見到的刑法追訴時效(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期限),但該駕駛員自認為技術高超,懷著僥幸心理,結果造成危害,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1、法定*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2、法定*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3、法定*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4、法定*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
應當注意到,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與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過失犯罪的構成條件上作了很大限制,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才規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雖有過失行為,則不是犯罪,可以進行教育或行政處罰。
而在故意犯罪中,許多犯罪只要行為一經實施,就構成犯罪,比如行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雖然由于某種原因沒有得逞,也應當負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二是在處罰上,鑒于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規定得輕。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如某汽車駕駛員,在倒車時違反操作規程,不事先鳴笛,也不注意觀察,結果將在車后玩耍的小孩軋死。作為駕駛人員,其職責要求在倒車時必須先認真觀察,而該駕駛員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鳴笛,也沒有認真觀察,致使危害結果發生,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在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
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在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如某汽車駕駛員,在倒車時違反操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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