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來說入室盜竊怎么樣界定
入室盜竊指的是行為人到他人房子內實施偷盜行為。入室盜竊罪量刑標準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⑴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⑵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⑶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入戶盜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判斷有什么?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秘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注意:
第一、行為人的“自認為”是屬于主觀內容,不屬于客觀要件;
第二、完全有可能有行為人非常大膽地到案發地“光明正大”地拿東西,但是沒有任何人出來阻止的情況,按照通說很難定罪;
第三、僅憑行為人“自認為”秘密或公開決定犯罪性質,也難以定罪。
第四、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秘密”進行。
⑵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程度,也是盜竊。
⑶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占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⑷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盜竊罪的客觀判斷為盜竊者竊取了較大金額價值的公共或私人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需要滿足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關于多次盜竊的判斷為盜竊者在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即被認為多次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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