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加立功能夠取保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自首加立功能夠緩刑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現的,法院能夠酌情從輕、減輕處罰,但會不會判處緩期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能夠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夠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能夠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能夠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取保候審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極大的有利情形,能夠通過金錢或者是保證人而免于牢獄之災,而且一般不會有案底,對于以后的影響會減少很多,因此如果能夠取保候審應當盡量的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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