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褻罪與強制猥褻罪一樣嗎?
猥褻罪與強制猥褻罪是一樣的。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最后,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
二、對于“猥褻”的解釋是什么?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于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犯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
例如,偷剪婦女發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條規定,
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于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褻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猥褻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欲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損害婦女聲譽;猥褻婦女,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主體要件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主觀要件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強制猥褻這樣的一種情況,將會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具體的就是需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判斷。通常情況之下,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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