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被批捕后能否取保候審?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除非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四、逮捕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嫌疑人被批捕后享有哪些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問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嫌疑人被批捕后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上文已經詳細介紹了被批捕后能否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基本條件是對嫌疑人具有逮捕必要性,這就意味著辦案機關認為對嫌疑人不適合采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查看了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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