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準逮捕了會取保候審嗎
批準逮捕后仍然會取保候審。
(一)在法院審理判決之前,即使已經被批準逮捕,仍然會依法申請取保候審,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辦案機關,但已經逮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相較于逮捕前會加大。
(二)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會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申請提交后由公安機關審查,若同意取保候審申請,則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準逮捕后有幾種結果
批準逮捕后有以下三種結果:
1、在批捕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逮捕的,會立即釋放。
2、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羈押必要性時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會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兩種情況的,將依法送至看守所羈押,等待審判。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通常情況下,逮捕的決定,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決定。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會根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提交的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該份材料,要具體說明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逮捕的理由,比如說嫌疑人有社會危害性,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對社會秩序還有現實危險、可能毀滅證據、干擾作證、串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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