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訴訟法》中什么樣的罪會取保候審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刑事訴訟法》中什么樣的罪會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中會取保候審的罪如下: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判處拘役管制或者是單獨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會取保候審;對于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用了取保候審之后,不會導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會進行取保候審;一些患有重大疾病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會采用取保候審;羈押的期限滿了,案件還是沒有辦結的,需要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取保候審:
1、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經過什么樣的流程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會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會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三、取保候審期限的計算
1.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2條規定: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時間重新計算。
2.取保候審的期限連續計算的規定:
高法《關于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又有被取保人違反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后,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可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期限僅是違反規定重新取保的才連續計算,且在審判階段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并無明確的同一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
因此綜合全文敘述就會得知,《刑事訴訟法》中會取保候審的罪首先從對于判處拘役管制或者是單獨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會取保候審為開始,直到羈押的期限滿了,案件還是沒有辦結的,需要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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