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法定刑罰是什么?
1、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可能會受到的處罰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二、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包括行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觀目的不同、犯罪對象不同等。
1、行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觀目的不同
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觀目的不同。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而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行為人采取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目的是索要債務(包括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不是無故向“人質”及其家人或單位勒索錢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其逼還債務的手段,不具有勒索財物的目的。
2、犯罪對象不同
從犯罪對象看,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區別于“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的關鍵,就在于在行為人實施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之前是否存在能夠引起“債務”的特定行為或事件。綁架罪是行為人純粹無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財物,雙方一般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犯罪對象通常是不特定的、財產上富有的人。而在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中,行為人與被拘禁者之間存在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使是在賭博、高利貸、嫖娼等非法活動中發生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行為人也是“事出有因”才向他人索取財物,因此,犯罪對象通常是特定的甚至是自身有過錯的人。
3、客觀要件不同
在客觀上,綁架罪中采取的暴力、脅迫、麻醉等犯罪方法,對人的健康、生命有較大的危害。而非法拘禁罪中在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也可能會有捆綁、推搡、毆打等行為,但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損害一般要比綁架罪小。
4、造成的后果不同
以強索債務(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與單純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給受害人、受害人的近親屬和社會造成的心理影響、不安全感和危害也有很大不同。前者的不利影響、危害性要小些,后者則十分嚴重。
任何人都不得因為想要索取債務等的原因,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非法拘禁罪。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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