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的情形會構成特別累犯
我國《刑法》規定的特別累犯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特殊累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當中的任何一類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個罪名,只要滿足同一類罪即符合條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及輕重,都不會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這是因為前后兩罪的主觀惡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會危險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處拘役或管制的,同樣不會影響成立特殊累犯。
3、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但兩罪之間的時間間隔沒有要求和限制。這也是區別于普通累犯的一個特點。
二、構成累犯應當怎么處罰
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除此之外要注意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因為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三、累犯可以判緩刑嗎?
累犯不能緩刑。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閱讀了上文之后,大家應該對怎樣的情形會構成特別累犯有所了解。要知道我國對于累犯是分為了兩種的,即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針對不同的累犯,在具體認定的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一樣的。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根據規定就是不能再適用緩刑。若你還不清楚該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累犯的話,可以咨詢一下我們的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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