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終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
犯罪終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造成的危害結果不一樣,法律定義不一樣,量刑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如果是犯罪終止的話,說明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了所有的犯罪行為,也達到了預期的犯罪目的,而未遂犯的話并沒有實現犯罪目的,所以對未遂犯一般會從輕處罰。
一、當事人構成妨害作證罪應該怎樣處罰?
當事人構成妨害作證罪的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妨害作證罪,是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作證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后,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對于那些妨害作證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例如證人的親朋好友怕證人作證后遭報復叫證人不要作證,這種作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二、基本類型及表現是什么?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愿作證;或者采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采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采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偽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犯罪終止和犯罪未遂區別是什么犯罪終止和犯罪未遂區別是發生時間不一樣,犯罪未遂是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刑事責任不同,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在我們國家進行相關的罪名方面的闡述的時候,他必須要符合我國刑法當中的構成要件,比如說妨害作證罪,只要從事了采取暴力威脅或者是其他的方式來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假的證據的情況之下就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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