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已婚婦女有了孩子構成犯罪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明確對方是已婚的,并且與對方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子的,是屬于重婚的行為,會構成重婚罪的。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行為有哪些類型
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三、重婚罪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四、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五、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別有哪些
1、行為方式不盡相間。
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重婚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重婚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破壞軍婚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重婚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破壞軍婚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重婚罪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壞軍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重婚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只要有具體的案件情況才能確定跟已婚婦女有了孩子構成犯罪嗎,只有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同居的生活在一起才會構成犯罪,如果未實施前兩者行為的,一般是不會承擔責任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與現役軍人有孩子的,那么是可以按破壞重婚罪處罰,從而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希望通過上文中的法律知識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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