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1、如何根據現場繳獲的賬本、銷售單據等書證認定已銷售金額和實際銷售金額?
偵查機關從現場繳獲的賬本、銷售單據等書證,應由知道相應書證情況的被告人或者證人予以辨認。繳獲的賬本、銷售單據等書證上記載的是代號、簡稱等簡易內容的,應要求被告人或證人對記載的產品名稱、型號等具體內容作進一步的解釋說明,并結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等證據,審查認定侵權產品的已銷售金額和實際銷售價格。
在審查認定侵權產品的已銷售金額和實際銷售價格時,應嚴格把握證據標準和證明要求,一般要求書證、物證與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其他在案證據相互印證,且相關證據在偵查階段已收集固定。
2、如何根據“淘寶”等第三方平臺的銷售記錄認定已銷售金額和實際銷售價格?
根據“淘寶”等第三方平臺的銷售記錄認定侵權產品的已銷售金額和實際銷售價格時,一般要求結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已銷售的產品均是侵權產品。
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已銷售的產品均是侵權產品,且已銷售產品的價格明顯低于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結合現場繳獲有相同或類似的侵權產品、造假工具等其他證據,可以認定“淘寶”等第三方平臺的銷售記錄為已銷售金額和實際銷售價格。
被告人辯稱已銷售的產品為真假摻賣或者部分產品是二手產品時,在沒有繳獲侵權產品實物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將被告人在“淘寶”等第三方平臺上的已銷售金額認定為銷售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
3、如何認定被告人提出的“刷單”辯解?
被告人辯解“淘寶”等第三方平臺的銷售記錄存在“刷單”行為時,偵查機關應調取后臺數據由被告人辨認,對于明顯低于侵權產品標價的交易數據,被告提供合理辯解的,相關數據可不計入非法經營數額;對于被告人辯稱“刷單”后通過其他方式將交易款項回轉、或者通過專業公司、專業軟件進行“刷單”的,應要求被告人明確辨認相關交易記錄、供述具體實施刷單行為的對象或提供可查證的具體線索,由偵查機關予以調查核實,被告人不提供具體線索或未調查核實的,相關辯解不予采納。
4、如何認定被告人在審理階段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QQ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對于被告人在審理階段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QQ聊天記錄等第三方平臺的電子數據,能與偵查機關現場繳獲的手機、電腦提取的相關數據相互印證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于被告人抓獲之后,由其家屬、辯護人提交的前述電子數據,應由偵查機關進一步核實,無法核實真實性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5、被告人在審理階段提交自行購買商品的價格能否認定為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
被告人以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的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過高,提交自行在市場上購買相同商品及購買憑證,該購買經查實如系在官方指定商城或具有授權的銷售商處購買,該價格可以認定為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如系從其他渠道自行購買的商品,無法辨別商品的真偽,該商品價格不能作為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6、如何認定被侵權商標沒有對應相同規格型號商品時的非法經營數額?
被侵權商標沒有相同規格型號的產品,按被侵權商標類似產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明顯高于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價格,導致處罰過重的,應委托價格認證中心按照同種合格產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市場中沒有同種合格產品銷售的,按照此前市場中同種合格產品銷售的中間價格計算,或者按照市場中在售的與被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設計、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7、如何認定尚未制造完成的侵權產品的零配件的非法經營數額?
對于現場繳獲的零配件,如果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準備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相關零配件的價值應當計入非法經營數額;但是,如果繳獲的零配件采取獨立包裝,配件及包裝上均未標示被侵權商標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準備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相關的零配件的價值可不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對于零配件的價值,有證據證明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該價格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如果屬于不在市場上單獨銷售的零配件或產品組成部分的,可以按照權利人生產、制造、加工的成本價格計算認定非法經營數額,無法確定成本價格的,可以參照更換、維修價格確定。
8、如何認定已下架退市的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
被侵犯注冊商標產品已下架退市,涉案的侵權產品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情況下,可以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市場調查,并根據被侵權產品下架退市前的市場中間價格來計算認定。
9、如何認定未銷售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數額?
侵權產品全部尚未銷售(含制造、儲存、運輸中的),按照標價認定非法經營數額;沒有標價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已簽訂的供貨合同、銷售合同中確定的供貨價格或銷售價格可認定為“標價”,但單純收取加工費用的來料加工合同中確定的加工價格除外。
被告人在審理階段提交其在朋友圈、微信聊天記錄中的詢價作為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的,應核實證據的真實性,確為犯罪行為發生時的詢價且該詢價對應的是涉案侵權產品的關于侵犯商標權犯罪案件非法經營數額認定的問答,該詢價可以作為侵權產品的標價,但實際銷售價格與詢價不一致的,以實際銷售價格認定非法經營數額。
10、如何認定專供外銷的被侵犯注冊商標產品市場中間價格?
被侵犯注冊商標產品專供外銷而不在國內銷售的,按照侵權產品的離岸價格認定為市場中間價格;無法查明離岸價格的,可參考國際市場價格或國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認定。
11、如何認定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中商標標識的“件”數?
注冊商標標識的“件”,應當以標有完整注冊商標圖樣的標識且標識的最小物質載體不可分割使用作為認定標準。對于在同一物質載體上印制數個注冊商標標識圖樣,物質載體不可分割使用的,一般應當視為一件商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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