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猥褻罪與猥褻兒童罪的區別是什么?
強制猥褻罪與猥褻兒童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法益不同、行為對象不同等。
1、侵犯的法益不同
強制猥褻罪是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權,主要表現為性羞恥心;后罪則是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侵害兒童的身心健康;
2、行為對象不同
強制猥褻罪猥褻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后罪則是猥褻不滿14周歲的自然人,包括男童和幼女。
3、方法手段不同
強制猥褻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實施猥褻,或者迫使他人與自己進行淫穢視頻之類的行為;后罪不要求采用強制方法,即使兒童自愿,行為人也構成本罪。
4、處罰規定不同
犯強制猥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猥褻兒童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利用婦女患重病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1、利用婦女患重病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2、強制猥褻婦女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區別:
(1)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強制猥褻罪與猥褻兒童罪相同點的犯罪主體是一樣的,但是這兩種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侵犯的對象、以及采取的犯罪方法等都存在差異。不算兒童,還是其他年齡的公民,若是被猥褻,都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當然在報案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證明自己確實被猥褻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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