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罪是否累犯
緩刑考驗期結束后,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的,由于沒有實際服刑,所以沒有構成累犯的條件,再罪不會構成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會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會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累犯會取保候審嗎
累犯一般不適用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如果是累犯,原則上對有累犯嫌疑的人取保候審,是很難保證“不致危害社會”的,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累犯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一般是不會辦理取保候審的。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會申請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會取保候審。
2、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4、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緩刑考驗期結束后,原判處的刑罰不再執行的,當事人再次犯罪的,由于沒有實際服刑,不具備構成累犯的條件,所以不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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