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時間說不好。快的話可能三兩天,慢的話可能幾個月。接下來我們了解一下刑事訴訟中的審理期限問題。
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滋味肯定是不好受,很多人都是想盡快出判決,最起碼能夠知道自己的刑期,或者能夠盡快地釋放,或者是盡快到監獄去服刑因為詐騙被羈押在看守所,昨天開的庭,什么時候能出判決書?,爭取早點減刑。
既然問題是已經開庭了,那么就意味著案件已經到了法院,進入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期限最少是10天,最多的可以超過一年。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在三個月以內肯定會審理完畢,因為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補充偵查程序。也就是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法院退回補充偵查,這個補充偵查的時間是一個月以內,而補充偵查完畢以后,案件重新計算審限。而且補充偵查最多可以進行兩次。
這也就是說在這個程序內最長的時間為:三個月+一個月+三個月+一個月+三個月=11個月。
別以為這就完了,因為還可以通過向上級法院申請延期審理的方式,延長審理期限。這包括向上一級法院可以申請延期一次,時間為三個月;然后還可以多次層報最高院申請延期,每次三個月。
理論上而言,層報最高院審理的不限次數。但是出于現實的訴訟效率的考慮,絕大多數案件都會在三個月的期限內審理完畢,即便延長的話也很少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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