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聚焦:
闡明和分析“四要件”是如何對犯罪行為進行評價的,以及如何簡單判斷案件,以免跟風隨大流。
現實生活中,犯罪行為無處不在,有簡單的犯罪形式,如當眾搶劫,也有復雜的犯罪形式,如犯罪集團。面對錯綜復雜的各類情形,我國認定標準采取的是“四要件”說,即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體方面。
01、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首要要件之一,如果沒有主體,那便無所謂犯罪行為之說了。犯罪主體可分為自然人和單位,在此只介紹自然人這個主體。
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兩大特征: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規定,已滿16周歲的自然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即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跟成年人是相同的,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追究。
而對于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自然人犯罪,基于對未成年人心智的考量和對未成年人的保障,國家指規定了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追究其他犯罪,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等。
12周歲以下的自然人無論犯何罪,都不追究。
同時,對于75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則與精神狀況息息相關。
02、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包含故意和過失兩種類型,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以故意殺人為例,將人直接砍死,則為直接故意;若故意讓人接觸漏電的電閘致人死亡,則為間接故意。
過于自信的過失,如認為自己一定可以打中人群中的靶,不想卻打偏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攜帶一未成年的兒童一同前往水庫游泳,忘了該兒童不會游泳,致人死亡。
主觀方面的設定,是基于人身危險性的考量。故意的犯罪和過失的犯罪,明顯前者的人身危險性更高,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可能更大,因此,故意和過失的區分,有利于貫徹罪刑均衡原則,故意的犯罪量刑更高,懲罰力度更大。
03、犯罪客體
客體,簡單來講,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權利。
以故意殺人罪為例,則該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便是生命權;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權;搶劫罪侵犯的是財物的所有權等等。
客體的分類是極其重要的,這體現在客體往往可以歸類,比如人身權利、國家安全等等,一類客體可以涵蓋所有侵害該種權益的犯罪,犯罪也就有了歸屬,從而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如我國的《刑法》便是如此,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共十章。這些章節正是根據客體的不同而歸類。
04、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主要認定的是當事人是否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即是否侵犯了哪些客體;同時,當事人的行為和該結果是否存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認定及其關鍵,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是否應當被定為犯罪嫌疑人。而在現實生活中,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密切的因果關系往往比較難判斷,這是因為行為無法再現,缺乏目擊者,難以調查清楚。
有些時候因果關系也會因為部分因素的介入而中斷,此時可能案件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這也是一個斷定的過程。
客觀方面的分析是四要件中最為核心的一環,決定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應當伏法認罪。同時也是最難的一環四要件:是否構成犯罪的定性標準,你知道是哪四要件嗎?,許多的案件效率慢,甚至拖延幾十年,都是因為無法清晰認識到具體發生了什么,最終變成疑難雜癥。
“四要件”說是我國的通說,可是近幾年來,許多學者呼吁要廢除四要件說,更改為三要件說,這是目前德日等國實施較為完備的判定標準。三要件說比四要件說更加合理,能夠更好解決正當防衛等問題,日后再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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