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壞處是哪些?
取保候審的壞處是:
1、《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款第1項是關于“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的規(guī)定,按照此規(guī)定實施,極可能對那些不具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之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從而偏離了取保候審的目的。
2、《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款第2項是關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規(guī)定,從該項規(guī)定上看,立法只對判處刑罰的下限幅度作了規(guī)定,而對上限卻沒有限制,容易導致隨意性。這就為有的執(zhí)法機關和執(zhí)法人員利用其缺陷大搞交易、違法創(chuàng)收、辦關系“?!?、人情“保”,進行受賄索賄、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活動大開了方便之門。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哪些?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nèi)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jù)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
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jīng)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有關取保的辦理和申請,是需要嚴格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情況可以基于實際來進行認定。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nèi)容已經(jīng)對對于取保候審的壞處是哪些?的問題作出了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疑問的話,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內(nèi)容,或者也可以咨詢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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