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多少次?
取保候審沒有次數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適用于哪些人?
符合下列情況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5)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的條件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審查起 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的。
(9)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患有嚴重疾病”,司法實踐中需要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患病證明。
以下情況不適用取保候審:
(1)公安機關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 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審。
(2)檢察機關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 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制度的特點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可以由案件的承辦機關主動決定適用,也可以在家屬或者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后決定適用。理論上講,取保候審可以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申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是取保候審的黃金時間。
取保候審與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同屬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一種,與其它幾種強制措施相比較,有以下兩個顯著的特點:
(一)取保候審是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對被取保人的人身強制性既不同于拘傳的強制到案,接受訊問,也不同于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剝奪,它對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較為充分、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是法定期限最長的一種強制措施。原《刑訴法》沒有對取保候審期限進行限制,存在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取保既不結案,又不及時進行偵查、起訴、審理,變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修改后《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雖然規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強制措施相比較,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還是最長的。
(三)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公、檢、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審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公、檢、法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根據具體情況,經過本單位領導批準,都可以使用該項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對于這一強制措施如果正確運用,可以起到合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實現司法經濟的效果;反之,則有可能對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案件的公正及時審理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
綜上可知,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多少次的解答是不限次數,前提是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例如孕婦,正在給不滿周歲的小孩哺乳的婦女,或是患了重病等情況是可以申請的。如果對于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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