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是怎么樣的
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于《森林法》調整范圍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著,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二、盜伐林木罪的處罰
《刑法》
第345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內容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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