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取保候審結束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我國取保候審結束如何處理?
取保候審到期后會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至于是否判刑要看法院如何審理,與取保候審是否到期沒有直接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到期后案子一年必須結案嗎?
取保候審期限到期后一年內案子是否結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與案件是否了結并無關系。
結案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案件定性準確;
4、法律手續完備
結案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是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我們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或者遇到需要負刑事責任并且要被執行強制措施的時候,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更要用法律的武器來盡量為自己爭取。
通過上述文章中的內容,詳細大家已經對我國取保候審結束如何處理?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以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幫助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給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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