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案中吸毒行政拘留是否抵扣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這里體現的是“一事不二罰”原則,也就是說,對某一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后,如果該違法行為進而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刑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為了避免重復評價同一違法行為,體現“一事不二罰”的原則,應當將行政拘留的期間折抵到刑期中。這種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銜接,肯定了行政處罰的正當性,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我國刑法的公平合理性。據此分析可知,在兩種情況下,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一是被行政拘留的行為與被刑事處罰的行為是同一行為;
二是被行政拘留的行為包含在被刑事處罰的行為當中。如果被行政拘留的行為與被刑事處罰的行為既不是同一行為,也沒有包含在被刑事處罰的行為當中,行政拘留就不能折抵刑期。首先,根據我國刑法可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進要求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并沒有將行為人自己吸毒的行為包含在內。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以行政拘留,可以并處罰款。最后,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罰懲罰的是兩被告人為吸毒人員提供場所、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刑法評價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吸毒行為。
二、吸毒行政拘留的期限
1、對于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于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
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
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內容,吸毒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此處得拘留屬于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吸毒一般情況不屬于刑事違法行為,只有在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的毒品才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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