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嗎?
不包括,該罪的犯罪主體是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逮捕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四、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監視居住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五、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實際上只有少部分犯罪的犯罪主體有單位犯罪,法律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所以單位不需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員工冒險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即使有工傷保險公司也要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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